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玉玲 即鼎粵複合式餐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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