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大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