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7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7年1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
1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嗣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之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5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3年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