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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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 李少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秀苗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萬9,820元,應繳裁判費17萬2,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萬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芝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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