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41004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年五月十九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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