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誤載為98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應更正為98年度審訴字第2845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4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自應准許。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