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709號聲請人 陳舜天 相對人 陳建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本件應繳納之聲請費為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
500元,請台端儘速完成繳納。)
二、相對人陳建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