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