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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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3、4及編號2、5、6所示之罪,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3、4及編號2、5、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