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權人IHELPLENDINGCORP.
法定代理人FRANCUSCOLDALAUTA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ELISABALAGOTTOLETE 蜜莉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菲律賓披索2156.71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FRANCUSCOLDALAUTA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確認債務人為「MELISABALAGOTTOLETE」蜜莉莎抑或「TOLETEMELISABALAGOT」蜜莉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