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權人IHELPLENDINGCORP.

法定代理人FRANCUSCOLDALAUTA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ELISABALAGOTTOLETE 蜜莉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菲律賓披索2156.71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FRANCUSCOLDALAUTA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確認債務人為「MELISABALAGOTTOLETE」蜜莉莎抑或「TOLETEMELISABALAGOT」蜜莉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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