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債權人 陳湘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國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