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債權人 陳彥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貴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台中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1月10日」?
㈢確認債務人為陳貴枝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為台中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積欠債權人薪水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