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龔月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5,1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5,711元整,及自民國96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39,449元整,及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契據影本及電腦帳務明細各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711元

龔月春

自民國96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39449元

龔月春

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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