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權人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昭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請補正相關文件到院,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權人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昭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請補正相關文件到院,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