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權人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昭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請補正相關文件到院,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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