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六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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