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12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案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