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建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7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科統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2月29日│18,270元│IA0000000││││限公司│科學園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