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 李宜臻 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共繳納幾期?繳納金額?)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之債權證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中並無上開債權人資料)。
(四)陳報聲請(97年7月22日)前兩年內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薪資收入應提出薪資單、政府補助金應提出證明文件)。
(五)提出必要支出中房屋租金、二子生活費之實際支出證明,房屋租金部分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釋明其中健保費每月1719元之計算標準為何,及其中二子生活費部分與每月支出扶養費一人約8000元部分是否為重複編列。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八)釋明聲請人擔任安泰商業銀行車貸連帶保證人之車輛為何人所有?該保證債務中主債務人是否已違約?目前是否無法清償該筆借款致聲請人需要支付保證債務及每月金額為何?並提出與主債務人間之保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