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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