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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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聲請人目前仍正常履約,是否無法履行,及永豐銀行是否有求償)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任職於全買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狀況表中預留繳銳金額、必要費用(水費、電費)及個人支出中通信費部分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證明,並釋明需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依所附單據,繳納人名義均非聲請人);提出個人支出中職業必要費用(油費)及扶養費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並說明扶養費分別需8000、9000、4000、3000元之依據。
(四)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陳報有無其他之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並釋明配偶需受其扶養(無謀生能力)之理由及相關證明。
(五)陳報受扶養之親屬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人是否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②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③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中、④聲請(97年7月18日)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權利、⑤聲請(97年7月18日)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⑥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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