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一: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附表,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
(二)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之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三)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配偶失業、女兒住院支出醫療費用證明,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任職於全買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五)提出必要支出中膳食費、衣服費、交通費、扶養費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
(六)釋明配偶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代理人委任狀。
(八)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依卷附戶籍謄本,聲請人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
附表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二)聲請人應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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