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56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78號、第8884號、第9057號、第9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丁○○強盜部分撤銷。
本件丁○○強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附表所示時間,與乙○○(另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駕駛丁○○所有之車輛並改懸掛竊得之5806-DA號車牌,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至使甲○○、己○○、戊○○均不能抗拒,因此交付如附表3編號2至4所示之財物而得手。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同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取財未遂罪嫌、同法條第4項預備強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6月24日以96年度訴字第801號就被告丁○○加重強盜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三次加重強盜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預備強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判決就上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後;嗣被告丁○○於97.11.24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原審未及審酌而為實體有罪之判決, 爰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前開強盜部分撤銷,並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丁○○強盜部分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強盜所得││││││(新臺幣)│├──┼────┼───────┼────────────────┼─────┤│1│96年6月│統一精工加油站│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無│││28日凌晨│(臺北縣八里鄉│站後,搖下車窗對加油站員工丙○○││││2時18分│龍米路2段151號│出言恫稱:「不要動,把錢拿出來」││││許│)│等語,丁○○見丙○○無反應,即出││││││言恫稱:「再不把錢交出來,要開槍││││││了」等語,脅迫丙○○交付現金,至││││││使其不能抗拒,隨即將展示腰包內容││││││並表示無現金可交付,乙○○、 葉孟 ││││││欣旋即離去而未遂。││├──┼────┼───────┼────────────────┼─────┤│2│同日凌│車容坊加油站(│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取得價值│││晨2時21│臺北縣八里鄉龍│站加滿價值達1,240元之汽油,隨即│1,240元之│││分許│米路2段72之1號│取出扣案手槍並裝上彈匣,以槍對著│汽油與內有││││)│加油站員工甲○○並出言恫稱:「東│現金2萬300│││││西交出來」,至使甲○○不能抗拒,│0元之腰包2│││││遂交付腰包予乙○○,乙○○復命林│個│││││俊彥交付另一員工配戴之腰包, 林俊 ││││││彥見乙○○持有槍枝,不敢不從,遂││││││向同事拿取腰包欲交付之際,丁○○││││││猶出言催促,甲○○因此再交付內有││││││現金之腰包1個予乙○○,乙○○隨││││││手將強盜所得之腰包交丁○○保管即││││││駕車離去。││├──┼────┼───────┼────────────────┼─────┤│3│同日凌晨│龍形加油站(臺│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內有現金2,│││2時30分│北縣八里鄉龍米│站,搖下車窗取出上揭手槍裝上彈匣│600元之腰│││許│路2段150號)│,以槍對著加油站員工己○○並出言│包1個│││││恫稱:「把錢交出來」等語,至使簡││││││健峰不能抗拒,因此交付其配戴腰際││││││內有現金2,600元腰包1個,乙○○與││││││丁○○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4│同日凌晨│八里加油站(臺│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現金12,000│││2時39分│北縣八里鄉中山│站,搖下車窗取出上揭手槍裝上彈匣│元│││許│路1段1號)│,以槍對著加油站員工戊○○並出言││││││恫嚇,至使戊○○不能抗拒,因此交││││││付現金1萬2,000元,乙○○與丁○○││││││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5│同日凌晨│台億竹圍加油站│乙○○甫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無│││3時30分│(桃園縣大園鄉│油站預備強盜財物之際,駕車追捕之││││許│國際路3段625號│員警亦尾隨進入並開槍制伏並當場逮│││││)│捕乙○○與丁○○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