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楷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楷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MC」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蕭楷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MC」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等情,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仿冒「KMC」商標之腳踏車黃金鍊條6個、商標權人即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證仿冒「KMC」商標之腳踏車鍊條1個)、查扣物品商標侵權鑑定書、扣案物採證照片、「KMC」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公證書、統一發票等件附卷可佐,揆諸首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
一、仿冒「KMC」商標之腳踏車黃金鍊條陸個。
二、仿冒「KMC」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