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及院字第七七九號解釋意旨,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