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夏明德 被告義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丙○○住被告乙○○○住
戊○○住丁○○住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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