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