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承佑 即 高崇舜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未成年子女之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按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聲請人迄109年3月12日止,仍以第三人榮星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尚受僱於該公司,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5月至109年4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清晰之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母領取老人年金之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