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世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世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