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87號
原告 方崑石
兼訴訟代理
人 方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等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如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經本院通知補正陳明係要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518、601、602、610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並未主張土地所有權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