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8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鄭喻云

被告 林芷柔 原住新竹縣湖口鄉孝勢村中山路二段97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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