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何沛萱
代 理 人  吳光陸 律師
       郭乃瑩 律師
相 對 人  黃明春
代 理 人  張繼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592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民國108年4月24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529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需要瞭解狀況,爰聲請交付108年4月24日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本件並無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
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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