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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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賴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