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1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倚帆
被   告  呂尚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宜小調
字第47號改分),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21元,及自108年3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6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2萬552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
舊8,631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9,968元
系爭車輛103年(西元2014年)6月出廠(本院卷第5頁)
事故發生日107年10月11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9,968x0.369=3,678
折舊後價值:9,968-3,678=6,290
第二年折舊值:6,290x0.369=2,321
折舊後價值:6,290-2,321=3,968
第三年折舊值:3,968x0.369=1,465
折舊後價值:3,968-1,465=2,504
第四年折舊值:2,504x0.369=924
折舊後價值:2,504-924=1,580
第五年折舊值:1,580x0.369x5/12=243
折舊後價值:1,580-243=1,337
總計折舊:8,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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