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之5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