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3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