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殺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並經最高法院91年12月12日以91年台上字第7044號判決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陳正寬現假釋中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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