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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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1月至12月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選上重訴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選偵字第3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4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邱麗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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