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毒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128號抗告人乙○○○(即被告甲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戒治中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14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然被告甲○○已經戒毒,而抗告人因腳疾無法工作,子尚就學中,家中經濟需被告甲○○維持,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非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受裁定者為限。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自明。
經查,抗告人乙○○○係被告甲○○之配偶,並非當事人,亦非受裁定之人,依前開規定,抗告人即無抗告權,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即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