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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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非法方法,妨害投票正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月18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部分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