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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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精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5被告甲○○住同上被告丙○○住桃園縣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萬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9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