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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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債務人 謝達星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陳明洪碧宏、謝明儒、謝明翰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如其目前無工作,應說明無法工作之原因。
2.陳明債務人之郵局存簿中,關於100年2月11日、101年4
月10日統一大匯入65583元、51886元;101年2月1日3萬元滙款之原因。
3.債務人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自99年7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洪碧宏、謝明儒、謝明翰目前住於何處,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