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宜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件候核辦。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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