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5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四、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五、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六、1億元以上者,5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甚明。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㈡提出對相對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債權性質、具體數額及相對人有何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㈢並提出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
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