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辰翔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自強 人被上訴人 吳珞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收受本院98年度訴字第
546號判決書,於同年6月13日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7月23日以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為由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休假日,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抗告人之上訴並未逾期為由,提起抗告。本院經核,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末日本為101年6月12日,惟當日因暴雨停止辦公,該上訴期間末日,應以次日即6月13日代之,是抗告人於6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逾期,本院原裁定確有未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