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江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江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定有明文。又按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清江因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訊問,自民國100年3月12日羈押在案迄今,惟前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計被告涉犯另案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26號)所判處拘役59日,被告之羈押期間至101年8月9日止,已屆滿前開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59日之刑期,揆諸上揭規定之立法意旨,爰自101年8月1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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