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59號聲請人 劉詩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秦庠鈺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568,039元,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