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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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343號

原告 石曜逞

被告 林易成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2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5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 重小 字第 4343 號裁定(112.03.27)[和解]
  •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 重小 字第 4343 號和解筆錄(112.05.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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