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畬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11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