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采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4元(計算式:000000-00000=200864),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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