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貳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29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零點29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等情,有96年4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3830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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